《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新变化,以期为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提供参考。
一、调整范围的明确与扩展
(一)调整范围的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这一条款明确了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即任何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侵权责任编的规范。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在调整范围的表述上更加简洁明了,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调整范围的扩展
在明确调整范围的基础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对部分特殊领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扩展。例如,针对网络侵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这些规定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网络侵权形式,还针对网络直播、网络谣言等新型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规范,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归责原则的完善与创新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细化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在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上更加简洁明了,同时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此外,《民法典》还通过推定过错等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且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就必须依照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等。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上更加全面系统,涵盖了更多类型的无过错侵权行为,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条款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为处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
(一)新增“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地位,为处理因文体活动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规则鼓励人们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同时明确了参与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新增“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一条款确立了“自助行为”制度的法律地位,为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自助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制度有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损害扩大化。
四、特殊侵权责任规定的细化与完善
(一)监护人责任规定的细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在监护人责任规定上更加细化明确。同时,《民法典》还通过司法解释等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了监护人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责任分担方式,为处理因未成年人侵权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
(二)用人单位责任规定的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在用人单位责任规定上进行了完善补充。特别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以及劳务派遣期间侵权责任的具体分担方式等问题,为处理因工作人员侵权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
(三)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细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这些规定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网络侵权形式还针对网络直播、网络谣言等新型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权利人在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为处理因网络侵权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
(四)产品责任规定的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责任分担方式等问题。这些规定不仅涵盖了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问题还针对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责任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明确了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权利以及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等问题,为处理因产品责任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
(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的细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上更加细化明确。同时,《民法典》还通过司法解释等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责任分担方式等问题,为处理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
五、结语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新变化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明确调整范围、完善归责原则、创新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细化特殊侵权责任规定等措施,《民法典》为处理各类侵权责任纠纷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这些新变化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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