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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2024.08.09 作者: 管理员 462
摘要:​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根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被监禁等,则可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军人离婚案件和涉外离婚案件还有专门的管辖规定。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当事人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一般来说,离婚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和例外情况。以下是对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管辖原则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级别管辖:

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特殊管辖规定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

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出的离婚诉讼。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示例说明

假设张男户口在A地,冯女户口在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可能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

若张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地法院。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根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被监禁等,则可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军人离婚案件和涉外离婚案件还有专门的管辖规定。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当事人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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