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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流程

2024.08.09 作者: 管理员 331
摘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签订离婚协议书

内容要求:夫妻双方应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内容应合法,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注意事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同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二、申请离婚登记

携带材料: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以及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等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现场填写: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初审与受理

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受理:若初审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正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四、离婚冷静期

时间要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撤回申请:若双方或一方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离婚登记程序将终止。

五、审查与登记发证

冷静期届满: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双方是否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登记发证: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即为协议离婚的主要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双方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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