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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

2024.09.29 作者: 管理员 377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物和物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它们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争议。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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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概述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或者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中有明确规定,涵盖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以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等多种情形。

三、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

(一)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这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的应用,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构成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造成损害的物件须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是这些物件的倒塌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三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责任人建造或管理;四是在造成损害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是赔偿责任主体;五是建筑物等须因设置、管理缺陷倒塌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三)责任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免责。此外,如果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

(一)归责原则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同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构成要件

构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造成损害的物件须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二是这些物件的脱落、坠落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三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须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或管理;四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责任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则可以免责。此外,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案

2019年10月10日傍晚,某市发生一起高架桥桥面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桥上行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在此案例中,虽然直接原因是车辆超载,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仍需对高架桥的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其设计和施工不存在质量缺陷,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例二:建筑物脱落物致人损害案

2022年11月,李某在某商铺门口售卖气球时,被正上方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受伤,两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查明,涉案小区南面外墙墙面水泥石块脱落导致事故发生。在此案例中,物业服务管理者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检查、维修、养护等义务,应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因共同过失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力度,提高建筑物和物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了解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预防措施。

(二)强化建筑物和物件的安全管理与维护

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建筑物和物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员更应加强对搁置物、悬挂物等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牢固可靠,防止脱落、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还应加强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推动保险机制的完善与应用

鼓励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通过保险机制的完善与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责任人的经济负担并提高受害人的赔偿保障水平。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来推动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力度。

七、结论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以及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等情形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等相关内容。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预防与应对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事故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在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相关责任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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