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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

2024.09.27 作者: 管理员 194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温床。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型侵权形式,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将从网络侵权的定义与特点出发,深入探讨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以期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参考。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温床。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型侵权形式,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将从网络侵权的定义与特点出发,深入探讨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以期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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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的定义与特点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

网络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限于传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还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网络特有权益的侵害。

(二)网络侵权的特点

网络性:网络侵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通过网络实施。离开了网络,侵权行为便无从谈起。网络作为侵权行为发生的媒体、工具和场所,使得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前所未有的便捷性。

全球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侵权具有全球性。侵权主体可以是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上网者,侵权客体也可以遍布全球。这种全球性特征极大地增加了侵权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制的难度。

即时性: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具有即时性。一旦侵权信息被上传到网络,便可能迅速传遍全球,给被侵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漫延性:网络病毒的快速传播和网络信息的无限复制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漫延性。一旦侵权信息在网络中扩散,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非身体性:网络侵权在侵害人身权时,通常不会造成身体上的直接侵害,而是对被侵权人的精神、隐私、名誉等造成损害。

智力性:网络侵权要求侵权人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具备一定的操作能力。这使得网络侵权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

复杂性:网络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网络信息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使得举证困难;其次,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后,网络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难以统一,给法律适用带来挑战。

二、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每一方的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时,这些方需共同承担责任。在网络侵权中,连带责任尤为常见,其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具有独特性。

(一)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网络侵权行为:这是指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的侵权行为。例如,网络用户发布侵权言论、上传侵权视频等行为均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多方共同造成损害: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往往有多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共同指向同一损害结果。

每一方的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这意味着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具有造成全部损害的可能性。在网络侵权中,这种可能性通常体现在侵权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上。一旦侵权信息发布到网络,任何一方的转发或扩散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侵权中,这种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用户之间的连带责任:当多个网络用户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多个网络用户共同发布侵权言论或共同上传侵权视频等行为均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往往扮演重要角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时,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应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魏某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

在该案中,魏某拍摄了未成年人李某某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的视频并上传至微博进行传播。魏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李某某父亲通知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涉案视频但该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终法院判决魏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并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充分展示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关系。

案例二: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咪咕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网站咪咕阅读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众佳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侵权事实进行了固定。法院判决咪咕公司承担赔偿众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该案虽然未直接涉及连带责任但展示了网络侵权行为中证据固定的重要性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三、网络侵权中的单独责任

与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相对应的是单独责任即侵权行为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并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在网络侵权中单独责任同样具有重要地位其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也具有独特性。

(一)网络侵权单独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网络侵权行为:这是单独责任的前提条件即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施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这意味着侵权行为并非由多方当事人共同实施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并单独承担责任。

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是唯一的或主要的。

(二)网络侵权单独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网络侵权中单独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用户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当网络用户单独实施侵权行为时如发布侵权言论、上传侵权视频等行为应由该网络用户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发布侵权信息或明知侵权信息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承担单独侵权责任。

(三)网络侵权单独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三侵犯李四名誉权案

在该案中张三在某网站上发表署名文章《精神病传人李四的悲惨史》引发轰动给李四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名誉权应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并未直接承担责任但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信息的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此案例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故张三应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华泰公司诉道同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在该案中道同公司未经华泰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表华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华泰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泰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进行了固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道同公司承担赔偿华泰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该案充分展示了网络用户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以及电子证据在网络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性。

四、网络侵权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的比较分析

(一)责任主体的不同

连带责任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每一方的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而单独责任则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并单独承担责任。在网络侵权中连带责任往往涉及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而单独责任则主要适用于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二)归责原则的不同

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更为严格要求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单独责任则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归属。在网络侵权中连带责任的适用往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而单独责任则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来确定责任归属。

(三)法律后果的不同

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仅涉及赔偿损失还可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后果;而单独责任则主要限于赔偿损失。在网络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往往要求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而单独责任则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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