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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4.09.27 作者: 管理员 200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传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往往局限于精神病人等特定群体,且存在诸多不足,如监护种类不完善、监督机制缺位、财产监护规则缺失等。为了更好地保护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将从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出发,探讨其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传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往往局限于精神病人等特定群体,且存在诸多不足,如监护种类不完善、监督机制缺位、财产监护规则缺失等。为了更好地保护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将从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出发,探讨其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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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

1.1 被监护人范围有限

我国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被监护对象主要限于精神病人,这一范围显然过于狭窄。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痴呆症、植物人等生活无法自理的成年人群体逐渐增多,他们同样需要得到有效的监护。因此,扩大被监护人范围是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1.2 监护种类不完善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但这两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达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佳效果。此外,虽然《民法典》新增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相关规定仍显笼统,不够细化,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1.3 监督机制缺位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依赖家庭内部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缺乏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社会团体的支援。这种单一的监督模式往往导致监护行为缺乏有效监督,被监护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1.4 财产监护规则缺失

现行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规定不明确,缺乏具体的财产监护规则。这导致在监护权纠纷中,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成为申请人提出变更监护权的主要理由。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方向

2.1 扩大被监护人范围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因精神、年龄、身体上的原因(障碍)而不能处理自己事物的成年人。这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植物人等。同时,应明确被监护人的认定标准,避免将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处于困境的成年人错误地纳入监护范围。

2.2 完善监护种类

在保留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首先,应明确意定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其具备适当的道德品质、法律知识和责任感。其次,应细化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包括设立形式、登记制度、生效节点等,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监护人或监督人,提高监护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3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对监护行为的监督,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应引入公权力适当干预制度,如民政部门下设监督人员或发挥社区、村委会的作用,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定期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其次,应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明确监督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监督人可以是近亲属、朋友、律师等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后,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2.4 健全财产监护规则

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应健全财产监护规则。首先,应明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方式、范围及其限制。监护人应定期就被监护人财产状况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督。对于特别重大的财产,可以建立第三方财产代管制度。其次,应规定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并明确监护人的报酬标准。后,应建立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3.1 规范主体范围与权利义务

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选择权。因此,应明确意定监护人的主体范围,确保其具备适当的资格条件。同时,应细化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避免权利义务交叉和模糊不清的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意定监护协议的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2 加强意定监护协议的完善

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载体。因此,应加强对意定监护协议的完善工作。首先,应明确意定监护协议的设立形式和内容要求,如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等。其次,应建立意定监护协议的登记制度和公示程序,以便相关部门和交易相对人查阅和管理。后,应明确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节点和终止条件,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3 实行公权力监督与私力监督相结合的“双轨制”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对意定监护行为的监督力度,应实行公权力监督与私力监督相结合的“双轨制”监督制度。公权力监督方面可以引入民政部门下设监督人员或发挥社区、村委会的作用;私力监督方面可以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或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确保意定监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4 明确监护人的顺位与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促进意定监护的有效实施和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应明确监护人的顺位和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监护人的优先顺序;其次应明确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和责任范围;后应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监护人失职或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四、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4.1 日本成年监护制度

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相对完善且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制度设计既避免了美国以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为主导致的权力滥用问题也避免了英国、德国公权力过多干涉意定监护制度导致的隐私权被侵犯、程序过于繁琐等问题。通过家庭法院监督监督人来妥善解决监督人权力滥用的问题节约了监督成本。我国可以适当地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通过公权力来制约监督人促使其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被侵害。

4.2 德国照管制度

德国的照管制度也是值得借鉴的先进制度之一。该制度强调对被监护人剩余意思能力的尊重和保障允许被监护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相关事项。同时该制度还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设立照管法院、指定照管监督人等以确保照管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照管制度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五、结论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保护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完善监护种类、建立监督机制、健全财产监护规则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创新也是推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未来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能够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权保障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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