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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2024.08.12 作者: 管理员 380
摘要: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个方面,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归纳:

一、一般规定

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二、结婚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三、家庭关系

1. 夫妻关系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条)。

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2.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父母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四、离婚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此条为示例,具体离婚条款可能包含更多内容)。

五、收养

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请注意,以上仅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内容的概要,并非全文。如需获取全文内容,建议直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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