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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

2024.08.10 作者: 管理员 334
摘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多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不仅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本质,也决定了其独特的运作机制。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多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不仅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本质,也决定了其独特的运作机制。以下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1. 有偿合同

定义: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则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这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

2. 双务合同

定义: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则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种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的关系使得保险合同成为典型的双务合同。

3. 射幸合同

定义: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正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以及损失的大小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是否履行赔付义务也取决于这些不确定因素。

4. 附合合同

定义: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5. 大诚信合同

特点: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因此,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大诚信合同。

6. 保障合同

功能: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7. 条件性合同

特点: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即只有合同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当事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这种条件性体现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以及损失的大小等不确定因素上,保险人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时才承担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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